大家好,关于后院生了几只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生产路2号养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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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狗养狗要注意什么上海一般养狗需要哪些手续挑狗
一定要去正规的狗市要看小狗活泼不活泼眼睛有没有神要挑那活蹦乱跳有精神的!最好可以看看他妈妈!有血统证就更放心了!
喂养
一般来说幼犬可以适当的喝点牛奶(千万不要喝酸奶成犬都消化不了)(成犬就不要喝牛奶了成犬代谢不了牛奶中的乳糖酶)
可以煮的稀米粥里面拌个煮熟的鸡蛋拌碎掺在一起主要是在断奶和吃狗粮之前过渡吃点流食
如果不放心可以去宠物店买点幼犬专用的"奶糕"之类的吃每天3-4顿少吃多餐!别吃多撑到
等40--50天之后做完免疫(幼犬没做免疫之前不要出门溜千万不能洗澡!!以免生病)
2个月左右就可以吃狗粮了小狗最好喝温的白开水主要就是注意饮食半岁之前最好不要瞎给零食之类的别的东西吃怕消化不了尤其是人类吃的饭菜食物等
如果愿意可以配合"发育宝"鱼肝油钙剂之类的营养品一起吃宠物店就有卖
狗狗在3个月前一般刚吃完喝完就会排泄是很正常的一般情况是他会急躁的满地的乱闻也会着急的转圈这个时候要注意引导
狗狗在3个月左右的时候是学东西最快的时候便便也大约在这时候训练
他随地便便的时候可以拿报纸吸附了(这样屋里也没有异味)然后严厉呵斥他不能乱便便(以吓唬教育为目的不要真打)之后让他闻闻报纸把他引到你所指定便便的地方对他说在这便便
他照做要奖励他夸他重复几次后他就会明白
慢慢长大后他会憋尿的只要样成早晚都溜的习惯他会在溜的时候外面便便了逐渐就不在家了
狗狗是很听话的只要你细心耐心教他急不来的其实他很聪明的!
而且最好不要真打他吓唬吓唬就好的不过一定要让他明白"不可以"不然打不好会打坏的打也分地一般拿个报纸卷打他的鼻子狗鼻子部位比较敏感而且狗的脑壳比较硬
千万不要打腿和腰那是狗狗最脆弱的地方!
另外可以给他准备些玩具球之类的在家玩或陪他玩半岁后可以买狗狗专门的零食如鸡肉牛肉条当作奖励给他
还可以教他一些简单的动作如捡球给主人
方法准备个宠物用的玩具球扔出去后狗狗会本能的去追等他衔到后跟他说"XX把球给我给你好吃的(平时的零食)"如果没反映多叫几次他的名字之后等他跑过来自然会闻你手里的吃的
这是告诉他“把球给我给你奖励”你把手深出去接他的球他做到了要夸他表扬他并给他吃的作为奖励(注意不要太多一点点就可)
之后反复几次他就明白了
在3 4个月磨牙的时候可以买些狗咬胶或磨牙棒以免他破坏家里的东西
最后就是每年都要按时做免疫主要注意饮食就好!
祝你挑到满意的狗狗!
养狗
1、狗虽然被驯服了几千年但仍然保留了许多野生特性,其中之一就是服从头领,所以在养狗的时候如果表现的象个头领就很重要了。
2、 1年狗=17岁人,2年狗=23岁人。每长1月=人长1岁。大型狗5、6岁,小型狗7、8岁变开始衰老。
3、狗狗乃色盲,基本无味觉,分辨味道靠的是嗅觉。
4、僵直的站在狗的面前会让它感到敌意。(当然你也表吓得乱跑)
5、狗狗抬起前抓是说“想和你做朋友”。
6、狗狗在人的周围转来转去是表示“快下命令吧!”
7、前腿爬下,臀部翘起的姿势,表示“我想玩”。
8、对主人并肩而行的人,它会想“这是主人的朋友”。
9、感到不安时,狗狗总想钻到人们之间。
10、耷拉着耳朵,眼中含泪表示他感到不安。
11、低着头,翻着眼睛向上看耷拉着尾巴摇来摇去表示它正在“反省”。
12、露出肚子,仰面朝天表示“我信任你!”
13、若有一群狗,远离群体的,在一旁守望的是领头群。
14、烦躁不安,对东西撕咬发脾气表示他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
15、与主人面对面的人,它会想“这是主人的敌人”。
现在说说买狗的注意事项吧。如果家里已经有狗的,请略过此节。
1、买活泼可爱、讨人喜欢的狗,因为这样的狗容易饲养。
2、了解狗的基本事项,别买到生病的狗,买狗后最好尽快找一家兽医院做检查,如果是病狗还能去退换。
3、跟家里协商好,别因为一时冲动而买狗。你不想兴冲冲抱着一条狗狗却因为家里的反对把狗还回去吧?
4、同理,为了减少矛盾请和邻居打好招呼。这点对于住公寓的朋友是比较要紧的。
5、根据目的和性格来选择狗狗。有的狗味道比较重要经常洗澡,毛比较长的狗也要经常梳理,有的品种的狗需要长时间的散步。如果你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没有那样的耐心,不要养这样的狗吧,省得最后弄的一身气。
6、名种狗当然好,但无人照顾的狗更需要怜爱,所以请尽量到朋友,以及保健站领养狗狗。
7、给狗狗上户口,这可以减少以后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好了,你已经有了一只可爱的狗狗了。除了给狗狗挠挠痒,看它对你撒撒娇,抱着它晒晒太阳,我们还应该有一些跟有趣的活动吧。这样的话,我们就要对狗狗必要的基本训练了。让狗狗掌握最基本的七项:“好”,“不行”,“坐下”,“等着”,“趴下”,“过来”,“跟着”。后你就能和狗狗更好的相处了。
训练时候运用声符号和视符两种方法。
一、使用声符的要领
要使用决定命令用语,选择简洁的词语。发命令时要大声清楚。命令用语一但决定,就不要改变。
二、使用视符的要领。
要选择简单易懂的动作、姿势。看着狗的眼睛,慢慢地做动作,不要随便比画。在狗能理解单独的动作后,可以把几个动作连起来用。
“好”:
①狗狗能够按照主人的命令上厕所,不随便乱叫,主人能够察觉到是很重要的。要及时对它进行嘉奖。
②抚摩狗狗的脖子及耳朵的周围,向它表示你对它的行为非常满意和高兴。
③狗狗会记住自己在服从了主人的命令后表现出的喜悦表情。
“不行”:
①即使是小狗也不能娇惯纵容,做了坏事一定要好好管教。
②一定要在做坏事前就对它说“不行”如果做了再说,它会不明白自做错了什么。
③一看到主人就躲到桌子下藏起来是狗做了坏事的常有表现。
“坐下”:
①拿着作为奖赏的食物由狗的头上移向后头,狗就回自然坐下。
②方法①不奏效的时候,可以拍着狗的尾部强制让它坐下。
③与狗相对时,用右手食指向下指,并发出“坐下”的命令。
④规矩的坐姿对狗来说比较吃力,可以用“休息”的命令,让它随便坐下。
“等着”:
①“等着”当中分站着等和坐着等。
②站在狗面前,以手掌对狗发出“等着”的命令。
③保持姿势,后退一两步。与狗拉开距离。
④如果狗不动,你应回到原地表示赞赏。如果它跟着动了。DO AGAIN!
“趴下”:
①发出“趴下”的命令的同时,将手从狗的眼前放下。
②拿着奖赏,由狗的鼻尖处引导接近地面。再向前引,就可让它做出“趴下”的姿势。
③方法②无效时,可用单腿做个“门洞”,在门洞的一边用奖赏引诱。
④做好了“爬下”的动作就给奖赏。
“过来”:
①举起右臂向狗招手并发出“过来”的口令。
②离开1、2步对狗发出“等着”的命令让狗等待,再发出“过来”的命令,并且做出表现叫狗过来的姿势。
③学会了这个,就可以换用长一些的绳子,再拉开一些距离对狗发出“过来”的命令。狗如果服从了,夸奖之。
“跟着”:
①收短绳索,握在右手中,让狗在主人的左侧。
②狗如果走到主人前面了,主人应拉紧以下绳索,并对它说“跟着”“到后面去”
③如果②不管用的话,可以轻轻拍打自己的左腿命令狗“跟着”
④训练好“跟着”狗就会自觉地跟在主人的左侧走了。
注意:
*饲主(及其家人)一定要扮演头领的角色。全家共同饲养。
*使用共同的命令用语。
*表演、批评要区分
*不要自己情绪不好而责备狗
*不要强制训练,训练中在叫狗的名字时最重要的是看着狗的眼睛。
*训练中用来作为奖励的食品,请一定使用少量,要让狗最终在没有奖励的情况下,也能服从命令。
*任何品种的狗都能够被训练。只要你有耐性。
*狗的注意力不会持续太久,因此训练应该循序渐进。
犬类免疫证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办理指南
申办材料审核--健康检查--疫苗接种核发《犬类免疫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XX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X号令
问题解答
1、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养犬理由要求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市家畜检疫站在现场办理
3、《养犬许可证》由市养犬许可办证室负责办理
全国各地养犬规定
上海市养狗须知[犬的法规]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犬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准养犬,市区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政府犬管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并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准养证遗失者,应在7天内报犬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批准养犬犬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犬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类不准上市买卖、转让、赠送。犬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犬管部门注销。
★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犬主负责医药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北京
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四、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条犬。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七、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八、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
九、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十、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就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养犬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
的,养犬人或第三人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
十四、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自丢失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五条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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