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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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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范本

其实《业主公约》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广州物业养狗公约,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业主公约》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如何办理狗证广州市养狗条例

问题一:狗证怎么办到各区的城管办办理

业主公约范本

一、养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四)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五)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二、申请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五)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

(六)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七)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三、申请表格

养犬人需填写《深圳市养犬登记表》,该表格可在养犬登记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申请人独户居住的条件需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

四、办理程序

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实养犬登记表―缴纳管理费―植入电子标签―犬只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号牌养犬登记证5个工作日后在街道办事处领取。

问题二:请问在哪里办狗证啊去当地派出所,带上钱,狗狗的1寸照片,还有主人的身份证。

问题三:宠物狗要办狗证吗?可办可不办。不办的话:自己的爱犬会成为黑户的。而且每年查狗会被抓走还要罚主人款。建议也不贵,办的话是免费梗针狂犬疫苗送狗链。有时送宠物水壶之类的。我们这边第一年1000,然后每年500.

问题四:怎么办理犬证?在***指定地点打狂犬疫苗的预防针,然后会发给你一个狂犬的免疫证,再拿该证去当地派出所就可以办理了

问题五:狗证怎么办?办下来多少钱?由于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找了一些大城市

杭州:接着说杭州,办理手续很复杂.先要去领张申请表,还要社区或村委盖章,完了还要到街道或乡镇盖章,提供狗一寸照2张,最后到城管办审核.在重点限养区内(绕城公路内)只能养小型观赏犬.每只1000元,区外每只500元.办大型犬证要么住在郊区,要么是住房独门独户的才行。办狗证程序:1拿表格去街道盖章!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如果是市区独门独户还要房产证,是交给犬管办办理用的.

北京:首都嘛!当然要先看了!办狗证的程序:带着GG的一寸照片2张,到社区或居委会领表并填写,带着填好的表和GG到派出所办证,办证时需要给狗狗当场照数码相片。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500元,就不用带狗狗去了。如果GG进行了绝育手术,则需带两张相片到宠物医院开绝育证明,然后到区养犬办公室填表,凭此表第一年可缴纳500元。非重点限养区,办狗证要简单得多。第一年200元,第二年100元。但此证在城里不起作用,遇到检查则视为无证养犬。

上海:上海比较发达,先说上海!比较严格哦!狗证办理流程-上海1、打114问你所在区的公安分局的电话,打过去让总机转或者告诉你犬类管理办公室的电话。

2、联系上后问清楚他们的办公时间,每个区的办公时间都不一样的,一定要问清楚。

3、在办公时间内,带好家庭的户口本,房产证原件,办证人的身份证(必须是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去他们那里让他们审核养狗条件是不是符合(主要是看面积是不是达标和品种,只要不养德牧一般都会通过),如果符合的话他们会发给你一张申请表。

4、拿着这张申请表让同楼的四户居民签字,建议自己不要冒签,以免以后有纠纷的时候有后遗症。

5、再让小区居委会或物业盖章同意。

6、拿着这张表到你所在地区的警署的治安大队让专门负责管理狗证审核的警察签字,有些地区这个警察也会先让你拿这张表给户籍警签字同意。这里要注意的是治安大队和警署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先打电话到你当地警署问清楚(114查的到的),以免到时候走冤枉路。民警签字后再去警署盖章。

7、都妥当了后,拍狗狗3寸侧面照、一寸大头照、办证者的一寸照,具体张数拿表格的时候那里的人会告诉你的。建议把狗狗拍的小点,原因就不说了。

8、把所有一切资料都带好,再带好银子(内环线内2000、内环线外1000)就可以去领表的地方正式办证了,在没拿到证以前那张发票一定要在遛狗的时候放在身边,万一有意外,发票也能管用的。

9、钱交了后,你还要去办健康证,打薪片,办证的地方会告诉你怎么办的。证会在交钱后1个星期到一个月通知你去领,每个区速度不一样。

广州:最贵的~果然发达啊!连养狗都是最贵的!估计当人一样养了!广州市区狗证1万,年审6千!据当地人说,还要天天查,夜夜查来着!

深圳:200或400元!(还行哦!)不过,特区内一户限养一只狗,管理费每年400或200元!

苏州:对于重点管理区,符合身高的犬只。每年每只收取300元。另外芯片60元,加犬证工本费用20元。农村犬不在管理区内。

天津:头一年1000,往后每年500!

青岛:也很便宜的说!30元!

南京:人家虽然是大城市,但是取消了狗证,不过一定要打疫苗!一般的疫苗就是50-80元吧!

成都:狗要带的有:才10元!照片、免疫证,办免疫证(去有资格发免疫证的动物医院给狗狗打了针就可以办一张,工本费10元,其实就是一张小纸片)你要带的有:身份证、户口本到你户口辖区派出所就可以直接登记办理了.

大连:头一年800,往后每年500快......>>

问题六:不办狗证会怎么办?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那里实在很偏,城管平时是不会去管你的狗的。所以别人说得没错,那里即使不办狗证也没事。但是有一种可能就是突击检查。这是城管老大偶尔心血来潮会做的事,前2年全国都严打,突击检查更是多,现在好些了。突击检查的时候角角落落都会查到。但只要办出了狗证,即使你是在重点限养区也没事,因为既然你办出了狗证,那管理就存在了一个悖论,城管没狗证的还管不完,不会有心情来管你有狗证的。但有一个问题,杭州办狗证前必须完成免疫,不知道你的有没免疫过。据我印象若在杭州免疫好像最少也要1个多月(不能连续打得),那时候就4个多月了已经挺大了。那时候再去办就看运气+你的技巧了。现在杭州没前两年那么严应该没大问题了。假若不行,还有个办法,看看你朋友有没有这路关系。找一个单位挂靠防卫犬(警犬也可,不过哈士奇好像不合适)这个办法我自己没用过,朋友试过,不过也是好久以前了不知道现在行不行。总之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事,具体能不能行也是没有定数的。总之05年前我朋友反映证非常好办,想金毛之类的温顺的他甚至是主动给你办的。前2年严打,难多了,很多都办不出。现在应该不那么难,但也不是十拿九稳的把握,总之看你的运气+小嘴了毕竟送钱去给他们也不会不要。狗证贵着呢。现在钱不是关键拉,关键是关系,办不办证也是人家一句话的事。看你那么认真地应该没问题,毕竟现在杭州主要查德还是无证狗而不是违规的狗。

问题七:西安怎样给狗狗办狗证,去哪办,怎么办南二环东桃园村口向西,凯德华洗浴广场向东,就有个办证点。拿上你的身份证,狗狗的正面照片,检疫证明(一般宠物医院都可以出示)。然后去办就好了。大概是500块左右。

问题八:家里有多只狗,现在要求办狗证,怎么办??关于狗狗办证上户口问题!

以下资料请你耐心、仔细阅读!!

都是关于你所提出问题的详细答案以及我个人的一些经验!!

希望对你多少应该会有一些帮助的吧!!

第一步:首先去各区所在办狗证处,领取一张(犬类办证信息核对表),表格上会需要填写:犬主的信息、所在区县、街道、派出所、邮政编码、性别、出生年月日。犬信息也就是你养的狗狗的信息(不是烈性犬的话不要晃报信息就算是大狗也要如实申报!上海控养区内可以给阿拉撕加这种大狗办证的!)狗信息上会要你填写、狗的名字(就是你给它起的名字)、狗的种类(比如:哈士奇)、毛色、养狗的性质[会给你选(私人,单位)是自己家养的就选私人]、用途(观赏,警卫)、犬的性别(雌,雄)。然后还有犬主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居住证其他)只要写一种就可以拉!然后要贴上狗的3寸彩色照片(这个可以晚点贴)。关键是下面的步骤!

第二步:填写好信息表后,还会领到一张表格,这个表格上面需要盖2个章,一个是居委会的章,还有一个是所在地派出所的章。另外表格上还需要邻居的签字签字数量是4户到6户之间。首先是要同一幢楼的邻居签字,必须是和你同一幢楼内的小区居民,否则无效(除非是住私房的那种)。一般情况下,签4户人家就可以了。然后拿这有签名的表格去居委会盖章,只要有居名签字,居为会的章很快就好敲下来了。然后带着有居为会盖好章的表格去负责所在小区的派出所找民警盖章,民警会上门调查签字是否属实,然后核实后给你盖章(有的警察不会上门来核实的他们当面就会帮你敲章了!)。不过找警察盖章的话最好态度好点,有时候等他们盖章要跑个好几次才能盖到,他们老说他们开会没时间!两个章盖齐后,带着第一次填好的犬证信息核对表(照片贴好)还有1000块钱,到办狗证的地方付钱,交表格。狗证所会收掉那张有签字和敲章的表格,还有钱,然后在你的(犬证办正信息核对表上签字)核对表是会放在你身边给你的,还有发票(发票就是犬类管理专用收据一张);另外还会给你,一张犬类免疫健康检查通知单让你去给狗打预防针和芯片(打预防针和芯片是包括在1000块的不要另外交钱了)他们会给你去打疫苗的地方名片,上面会有地址,一般过了统一办证时间的话,都是去当地畜牧站那里打。有点要注意!打预防针芯片大家要赶早去打因为只有打了人家才会发证给你而且从疫苗接种通知开出起半个月内有效,超过了半个月不去打就麻烦了!

第三步:就是去打预防针,这个虽然感觉没什么,但是有几点也要注意哦:

打预防针前最好给狗狗买好背带式样的绳索,不要用颈圈,以为芯片的植入是从背部的头颈那打进去的。

去防御站打疫苗前1个月不要接种其他的疫苗。

去防御站一共给狗打3针,7联,单狂犬,还有一针芯片。打芯片不用动手术的。

如果忘记买背带了,可以在防御站买,不过万一他们卖完了就麻烦了。

打完芯片要过1个星期到10天后给狗洗澡,不要摸狗的头颈!驱虫药物也要过3-4天后再给狗服用。

防御站那有一套的狗护理的东西,很便宜才50元。大家去的时候记得买,是滴耳朵油、杀跳蚤的、还有驱虫药。

防御站内有时会有很多病狗病猫的,大家带狗狗去打针什么的。注意下,狗病猫多的地方不要让狗狗去接近!

第四步:那就是等待!等你的证下来的那天,虽然各区有快慢,但是总会有下来的那天,不要心急。出去溜狗时要文明,也要收敛,不要以为打完芯片就无敌了。另外对邻居要有礼貌,否则把他们惹毛了,他们到派出所告一状,那1000块和之前的努力都要打水票了!

PS:狗证是按年算的:如2008年1月到12月办的狗证,在2009年1月都要年审!...>>

问题九:在上海怎么办理狗证需要那些程序上海市申办《犬类准养证》手续须知

1.饲养犬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每月发证额度由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犬类管理中心分配到各区(县),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按登记顺序先后依次发放。

2.获得准养额度后,由申请人(申请单位)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申请单位)领取《上海市私人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单位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自发放之日起壹个月内办理有效,逾期需重新办理申请登记。

3.《上海市私人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所列邻居意见一栏中,需由不少于四户邻居同意并签名(盖章)。

4.私人饲养犬类需由饲养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单位饲养犬类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局级)同意,经饲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审核,交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牧羊犬、大型犬(成犬哗犬肩高超过50厘米,犬体重超过30公斤)由市犬类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和草犬一律不予批准。

5.为制作《犬类准养证》请提供相应照片。

犬主人:一寸免冠照片 5张

犬只:三寸犬侧面斜角全身彩色照片 1张一寸犬头照片 7张

6.依照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内环线以内2000元/年・犬,内环线以外1000元/年・犬。

7.领取犬类免疫健康检查通知单,到市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和注射犬类防疫针,并办理《犬类健康证》。

8.按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通知日期,凭领取《犬类准养证》通知和《犬类健康证》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领取《犬类准养证》

上海的养狗许可证有三种价格。环线以内,每个狗证2000元,环线以外的城区1000元,而到了奉贤、南浦这样的郊区,每个狗证就成了100元。一座城市因为区域的不同狗的证件价格差异如此巨大,简直是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荒谬事情,而这,就是一种上海特色。

由于价格的相差,假如你想在较便宜的地区办理狗证就要小心邻居和抓狗队的目光了。

如果你邻居不去举报你,或者你也不放你们家狗狗自己乱逛。派出所是不会上门,或者在路上问你要你家狗狗的准养证的。

关键,还是好好饲养你家的狗狗,别扰民,警察也就不扰你了。

其过程是先去当地派出所领取表格,然后在所居住地的街道敲章.接着争取5户邻居同意签字.最后在去当地公安分局犬只管理部门办理证件.上海环线内2000元/年,环线外1000元/年,郊县500元/年.

浦东,闵行,嘉定,青浦,金山,松江都是1000元

证是1000元/年

包括芯片和防疫针

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租房的要有身份证和租赁合同

你先到所在地的派出所拿表格,

到四户邻居家签名

居委会盖章

派出所盖章

在到xx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好了

地址派出所有的

别忘记主人免冠照片和狗狗照片

问题十:在哪办狗证啊去当地派出所,带上钱,狗狗的1寸照片,还有主人的身份证。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编辑

(第4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编辑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酒店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

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七条

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畜牧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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