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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宠物寄养(上海宠物寄养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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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上海一般养狗需要哪些手续中国有宠物出租吗

犬类免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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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办理指南

申办材料审核--健康检查--疫苗接种核发《犬类免疫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XX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X号令

问题解答

1、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养犬理由要求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市家畜检疫站在现场办理

3、《养犬许可证》由市养犬许可办证室负责办理

全国各地养犬规定

上海市养狗须知[犬的法规]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犬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准养犬,市区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政府犬管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并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准养证遗失者,应在7天内报犬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批准养犬犬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犬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类不准上市买卖、转让、赠送。犬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犬管部门注销。

★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犬主负责医药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北京

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四、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条犬。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七、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八、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

九、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十、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就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养犬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

的,养犬人或第三人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

十四、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自丢失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五条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经批准。

有很多。宠物出租是为了找到隐形领养人。

闵行区宠物协会从去年12月,在救助流浪动物的同时,就一直提供免费宠物外借服务。救助基地的宠物有20%左右都曾被外借过,其中不乏有不同程度残疾的宠物。

宠物协会秘书长周敏解释:“很多人工作很忙,从来没有养过宠物,一下子领养回去可能碰到很多问题。从双休日暂时借一只宠物回家,可以慢慢培养责任心,发掘潜在的领养人。很多残疾宠物虽然有我们照顾,但毕竟不如一个家,外借服务至少可以让他们分得一些关爱,总比一直在笼子里好。”

在今年五一期间,浦东的大自然野生昆虫馆宠物区,曾经专门提供一批宠物出租,如龙猫、狮头兔、绿蜥蜴等,每天的租费从40—80元不等,同时还得付上数百乃至上千元押金,并签定领养协议,承诺要给动物提供适宜的温度、食物和居住环境。

北京兴起宠物出租日租金200至500元据《北京晨报》消息周末想带只狗出去玩?现在可以去租一只。日前,租宠物成了年轻白领们的新时尚。北京一些爱犬乐园开展了宠物出租的新业务,出租的宠物大多都是善与人亲近的名贵品种,且租金不菲。http://nxnet.net/newspaper/2006-08/29/content_813949.htm

出租小狗挺亲人

“我们这里的狗已经全都被租出去了。”昨天,从事宠物租赁业务的北京雪达庄园工作人员说。雪达庄园一年前开始尝试宠物租赁业务,现在有十几条爱尔兰雪达、萨摩耶、美国可卡、苏格兰牧羊犬、京巴等品种的小狗提供出租。“客人很多,市场反应也不错。”

租来的小狗会不会认生?雪达庄园负责对外事务的刘先生说,供出租的宠物要经过慎重选择,一般性格都比较开朗,比较亲人。另外,所有提供出租的宠物一般在两个月以上,必须已被免疫。

在位于海淀区的另外一家宠物俱乐部内,记者看到,年轻的女孩白小姐正要租一只牧羊犬。店主把一只3个月大的牧羊犬带了出来,白小姐拍拍它的头,它就亲热地用爪子搭上白小姐的腿,高兴地叫了起来,逗得白小姐立刻笑了。

店家附带送狗粮

白小姐拿出带来的火腿肠准备喂小狗,却被店主人制止了。“不要随便喂它吃的。”一般来说,宠物俱乐部出租小狗,同时会提供狗粮。

出租宠物半个月后进行回访,电话指导喂养,为了保证出租的宠物在新主人家能生活得好,出租方一般都提供这些服务。

除了出租小狗外,小兔、小猫、龙猫等宠物都可以出租。但相对来说,出租小狗最受欢迎。因为小猫等宠物比较胆小怕生,短期出租无法迅速与主人相熟。

由于出租的宠物一般都比较名贵,目前宠物租赁市场价格偏高。租一只狗押金一般在3000元至8000元,日租金在200元至500元。http://finance.qq/a/20060828/000106.htm

宠物出租山东流行倍受学生、单身一族喜爱

可爱的猫猫狗狗,可以通过租赁的形式,短期抱回去“宠”几天了。这种宠物出租方式开始在省城流行,尤其受到学生和单身一族的喜爱。

23日晚,记者在省城山师东路夜市上看到,活蹦乱跳的小狗、小猫,不仅可以购买,也可以租一只抱回去,亲热几天再给卖宠物的送回来。而前来进行宠物租赁的,多是附近学校的学生。今年上大三的小庞和同学看中了一只黑白相间的小猫,售价为15元,付押金10元后,就可以抱回宿舍了,租金为每天2元。“也就稀罕两三天吧。”小庞说,由于住校,没有太多时间和条件长期饲养,但是自己又特别喜欢,以前见同学也有买的,但是养不了几天就送人或者死掉了。“看它死了又于心不忍,还不如养两天再送回来呢。”小庞告诉记者,有的女生宿舍,甚至集资来租宠物。

随后,记者从夜市上了解到,售价在50元左右的小狗租赁价格最贵,为每天10元。另外也有乌龟、兔子、仓鼠等宠物供出租,每天租金根据售价而定,也可以讨价还价。但是,记者留意到,夜市上的宠物租赁多数不开单据,并且摊贩流动性强,如果租赁者找不到宠物贩子,无疑押金就打了“水漂”。

24日,记者咨询了省城不少大型宠物店、宠物医院,却没有发现宠物租赁的现象。据和平路某宠物医院的周医生介绍,宠物出租确实为一些喜爱宠物却没有太多时间饲养的人带来了方便,但这样做也容易带来麻烦,或者有损健康。“首先,要检查宠物是否是健康的。”周大夫介绍,从不正规渠道进的宠物有的身上带有螨虫、跳蚤等,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亲近它们会传染疾病,对身体造成损害;甚至有的宠物在出售时已经得了狗瘟、猫瘟,当时根本看不出来,回家后才发病,严重的会死亡,给租赁者带来经济损失。http://jlpets/Article/2006/200606/20060614210908_621.html

宠物出租,是爱心还是自私?

在上海每当节假日,就会有一些人走向宠物商店,他们不是去买宠物,而是去租一只狗,一只猫,或者一只小兔子或者老鼠去陪伴自己度过两三天的时间。在今年五一期间浦东的大自然野生昆虫馆宠物区,虽然价格高昂,租费从40—80元不等,但2小时就有10多人来租借。虽然现在停止了这项服务,但是宠物租借热火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外借是为了找到隐形领养人

上海市闵行区宠物协会,自从2005年12月开业以来,在救助流浪动物的同时,就一直提供宠物外借(免费)的服务。几乎在救助基地的宠物有20%都被外借过。其中还不乏不同程度残疾的宠物。“很多人工作很忙,从来没有养过宠物,一下子领养回去可能会碰到很多问题。从双休日暂时外借一只宠物回家,可以慢慢培养责任心,养宠经验,体验养宠辛酸,发掘隐藏的领养人。”宠物协会的秘书长周敏这样解释推出的原因。很多残疾宠物领养的几率很小,总是皮毛暗淡,胃口不好的趴在笼子里,看到有人来,哪怕是瘸腿的都会站起来摇尾巴,眼神发亮。“虽然有我们照顾,但是毕竟不如一个家。外借服务至少可以让他们分得一些关爱。总比一直在笼子好。”周敏说到这里有些辛酸,这也是推出服务的一个方面。

大部分人是因为孤独

周敏承认这是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最好的当然是宠物可以长期进入家庭。但是现实总不是那么如人愿,这项外借的服务,可以说是为了寻找领养人宁可找错100不可放过一个的方式。真正来外借的人,大部分还是为了自己的孤单。一般外借的都是白领,老人,父母陪伴下的儿童,大部分外借都是亲人的小型犬和小猫。有一对70多岁的老人让周敏印象很深,这对老夫妻从浦东笃着拐杖,坐公车来到协会,要求双休日外借一只后腿有些瘸的小狗。这对老人喜欢狗,但是孙子有哮喘所以不能养,双休日孙子回去了,他们就想来外借一只回家陪伴自己。平时孙子在热闹惯了,双休日还是让老人感到孤单。他们一直外借到这只小狗被人领养为止,每周都来,不曾断过。还有一对归国夫妻,丈夫是德国人,为了丈夫的事业,两个人来到了上海,妻子是上海人,在家里做全职太太,丈夫经常出差,每次出差的时候这位妻子就会跑到协会来外借几天小狗陪伴自己,每次送回来的时候都回大哭舍不得,她觉得狗很乖,很听话,不开心的时候坐在沙发上,小狗还会很通人性的过来用前抓搭在她的腿上。让她感到很温暖,但是长期领养,却从来没有开过口。很多外借的人都是这样,会掏钱给动物看病,给他们买衣服买吃的买用的,但是大部分总是在两三天后被送回来。哪怕大哭不止。

外借也有变成领养

成功虽然不多,但是总让人振奋。有一只叫做温妮的小西施狗就是这么一个幸福的孩子。他原来的主人因为小孩读高中就把温妮丢在了门外。被邻居检来,送到协会,大概过了两三个月,有一个阿姨散步经过协会,看到有狗就走进去瞧瞧,当时所有的狗看到人都开始叫唤,只有温妮缩在角落。这让阿姨看了很心疼。就抱起了温妮,结果温妮却一反常态,亲热的添起阿姨的手。阿姨当即决定外借温妮几天。阿姨条件很好,住别墅开passat,刚动完手术,一直在家休息正好也想找个宠物陪伴自己。双休日过后,周敏看到阿姨带着温妮来了,温妮变了一个样子,穿着漂亮的衣服,还被扎起了小辫子,梆着蝴蝶结。阿姨不是来还的,是来签署领养协议的。现在阿姨也经常会带温妮来协会,温妮是来一次肥一次,周敏说的不乏喜悦,顺手指着后面的别墅群,“看,就住在那里,200-300万一栋的别墅呢,过的比一般人还要好。”

外借也有意外

和温妮比起来,2006年1月年前被外借的圣伯纳就没那么幸运了。虽然曾经从狗瘟的疾病中死里逃生,但是落下了大小便失禁和前脚抽搐的后遗症。一对白领夫妇觉得它可怜看中了他,决定外借回家照顾它。周敏和志愿者们对他们说了三个小时的注意事项,特别嘱咐他们这只狗需要一个小时就清理一次身体。满口答应,签了协议白领夫妇就带走了狗。他们还买了很多垫子,玩具,尿不湿等。一个星期后,圣伯纳被送了回来,说实在无法照顾,结果当晚圣伯纳就开始便血,第二天协会给他做检查的时候就开始发高烧,第三天就死于并发症,本来这只狗的抵抗力就很弱。电话里白领夫妇就一句不好意思。原来他们就把圣伯纳关在阳台上,就下班回来擦一次,大冬天,尿湿了的圣伯纳感冒,然后也没有被带去看病。从此以后协会再也不外借残疾程度重的宠物。

要外借,协议身份证一样不能少

要从协会外借宠物,首先必须签署协议,协议的要求是按照领养的标准进行。就是后面的附录的表格不同。必须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电话等具体信息。在外借前会给宠物洗澡,剪指甲等常规清理,有些有皮肤病的还会给配上几天的药。送回来的宠物也会被作常规检查,检查外观和测量体温,如果有问题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过目前还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周敏觉得宠物市场目前还不成熟,很多条条框框也是做起来才摸索出来的。虽然有风险,但是大体还是好心人居多。来外借的家庭一般都会选择那些有残疾的宠物,有人会拿着纸笔认真记录注意事项,有全家出动的。有好几次宠物被送回来的时候外借人号啕大哭的,也有盯住一只每个双休日来外借的,当然也有像温妮那样进入幸福家庭的。所以就算有着不愉快地经历,也不能因噎废食,就算外界对此褒贬不一,只要有一列温妮的可能,他们还会把这项服务继续下去,完善下去。

实习生部分

专家: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顾晓鸣:宠物外借未尝不可

从理论上讲,宠物就是玩具性质,所有的动物一旦成为宠物就不能失去了独立个体的权力,如他们被剥夺了生育权力,生存范围大大缩小,等等,所以从这一方面讲,租借动物不成问题。而且,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变化,比如自己养宠物的人也会在自己出去时把小动物寄存在宠物店里,80元/晚等,而宠物店并不会拿它们当宠物看,并不会真心关爱他们,这也是不人道的行为,人类社会充满了悖论,如:一边呼吁爱动物,一边却还要吃动物,当然,既然存在这种社会现象就应该在这个大的框架里,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则来规范,约束其中不人道的行为,如,一些人拿宠物当玩具,只管物尽其用,当宠物生病时,却不闻不问,或早早退货,而一些宠物商店把一些已经得病得宠物租给客人,结果刚到客人家就生病,于是租借双方互相扯皮等等,这些现象都是非常普遍,并且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少谈些大道理,多收集一些新问题,新状况,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和状况制定一些相应的规范,就像保护消费者一样,宠物租借者的权力也需要保护,同样就像保护被租借的玩具一样,被租借的宠物也需要保护,这需要租借双方签订一些合同,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一些明确的规定,比如,宠物在租借期间生病由谁负责,如何照顾到宠物的情感等问题。总之这是个社会现象,需要积极地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和谐调

宠物之家斑竹:张璟(网名:穆念慈)(养猫经历三年,自大四开始领养流浪猫,三年来共领养了5只小猫,其中两只已被他人收养,另外还有两只留在身边,其中有一只是残疾的,还有一只是从小一直收养的,感情较深,并且她将其中的一直小猫叫做“杨过”):外借把宠物的感受置于何地?

我认为把宠物当作玩具并且随意租借是不公平的,即便是猫这种孤傲的动物,也一定要在熟悉的环境下才能感到自在,频繁地让它出入陌生的环境会对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这是一种剥夺了动物生存权的行为,对动物的生理健康和情感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现在有两类出租宠物的机构,有一类是无偿,这些收容流浪狗和猫的机构推行无偿租借宠物的举动,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培养现代人对动物爱心的机会,能发展一些“隐性的动物保护者”,事实上这并没有起到保护动物的作用,反而伤害了它们,这是爱心的错误表达,我们保护小动物,应该以如何救助它们的生活方式为切入点,而不能仅仅以收容为考虑,随意安排它们的生活,却没有顾及到它们的情感,使他们在本质上收到伤害,

那么还有一类是有偿出租宠物的机构,对这一类机构本人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根本谈不上对动物的爱心,不但不能对小动物负责,而且,对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如,给动物注射疫苗防止,传染病的传染;时时为动物清洁,驱虫,防止寄生虫的生长等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这些以赚钱为第一目的的机构很少有细致,全面的考虑,这不仅是对动物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给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

对于,收养小动物作宠物,我也有一点建议,首先我要阐明我不认同“宠物”这个词汇,事实上,小动物就像你的家人,你的伴侣,有些动物能活几十年,人生有1/4的时间都和它一起渡过了,它就是家的一分子。

外借人:我想租一条小狗

26岁的杨莉是一家大型公司的文员。她就喜欢每个双休日去外借一条小狗来陪自己。杨莉从小养过鱼、小鸟、乌龟等,没有一样养活的。她承认自己的耐心很差。总是到后来会不耐烦。但是她喜欢小狗,现在的工作很忙,租借宠物给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呼之则来挥之则去,还可以经常换着品种养,而且一般一次就两三天,她可以给宠物很好的照顾,但是要领养的话就是10几年,这么长的时间里她会不会还是照顾得很好就不好说了。虽然她承认这样的外借对宠物来说可能很自私。但是目前为止,她还是希望在双休日自己空余的时间里可以和自己喜欢的小狗在一起,对它好。http://bambabyhsu.spaces.live/blog/cns!6605EFF94303E99D!154.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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