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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科院(河南电科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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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河南电科院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电科院三号院养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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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大的小狗异常兴奋、总是要各种东西南京养狗规定

Q:朋友家下了一窝小狗,一断奶我就抱过来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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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狗舍或者正规宠物店买狗的话,最好在它完成免疫之后,那样对于初次养狗的人来说最好,而且在此之前,狗狗会受到很好的训练。如果是别人家要的或者买的,最好也要求原来的主人免疫之后再带回家。如果狗狗来的时候太小,容易照顾不周,尤其是初次养狗的人没有经验,狗狗生病之后可能手忙脚乱。

Q:狗狗刚进门,整夜号叫,我该怎么办?

A:刚离开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小狗,觉得害怕和孤独,而且号叫是狗的天性。这时候你应该准备好足够的粮食和水,给它准备温暖而舒适的窝或垫子,用你柔软的的旧衣服垫在上面,还可以放些热水袋或者闹钟等有规律响声的东西,把窝放在它随时能看到你的地方(比如床边,卧室墙根),这样可以减少它的恐惧感。如果它依旧号叫,不要一号叫你就开灯去安慰,安慰两次就可以了,几天之后它自然会安静的。

Q:为了不让它害怕和号叫,我在床上抱着它睡。

A:并不提倡这种做法,新来的小狗,尤其是狗贩子买来的(本来就不该买狗贩子的狗),身上也许不干净,有寄生虫,这样不太卫生。而且小狗不会憋大小便,也许会在你的床上NNBB的。况且,养成这样的习惯,以后它非要在床上睡觉不可,那样好吗?尤其是二人世界的~^_^~

Q:为什么刚到家的小狗睡觉不停的抽搐?是冷吗?

A:狗也会做梦,人睡觉的时候还会动呢。在温度适中的情况下,狗狗睡觉的时候抽搐,磨牙,梦话,呼噜都是正常的,不用担心。

Q:狗狗刚进门,该给它吃什么呢?鸡蛋,牛奶,鸡肝,它都特喜欢吃,我就让它吃这个好吗?

A:很小的狗要少吃多餐,3个月以下一天4~3次。最科学的是吃幼犬专用奶粉(或者用婴儿脱脂奶粉代替)泡幼犬狗粮晾凉,不要喂自己做的饭,可能导致拉稀等情况。鸡蛋只能喂蛋黄,不能喂蛋清。牛奶不要喂,猪肉不要喂!另外:葱大蒜还有其他辛辣的,鸡骨头什么的,一辈子都不要给狗狗吃。至于肝脏,因为非常香,狗狗看见可能会很喜欢,但是肝脏太多了对它非常有害,千万适量。实际上,如果经常喂妙鲜包,里面也有足够的肝脏成分,不需要另外喂肝脏。总之吃狗粮+幼犬奶粉对小狗狗来说是最科学营养健康的。

Q:喂狗粮的话,我该喂多少才比较科学呢?

A:时间:早上7:00——9:00中午2:00——3:00晚上9:00——10:00

注、出生后3—4个月为止的幼犬一日三至五次喂食,干狗粮用热水泡软,晾凉后即可

犬舍注意点:牛奶(乳制品)、洋葱、鸡和鱼的骨头、巧克力、其他如香辛料、生猪肉、酒精、咸辣食物都不能喂食

Q:狗狗刚进门,不吃东西不喝水?

A:可能性格比较内向的狗狗,会产生这种情况。实际上除非受到天大的打击,否则它不会绝食,只是感到害怕。不吃东西的,可以在狗粮里面很少的拌上妙鲜包,记住一定要少。不喝水的,可以用手鞠了水给它喝。一边喂,一边温柔的抚摸和安慰。如果就是因为挑食而不吃狗粮,那么每天定时给饭,15分钟之后不管吃不吃一律拿走收起来,期间不要给它吃任何东西,第二次放饭,15分钟继续拿走,小狗不会倔到拿自己生命开玩笑的地步,再给饭它饿的不行,肯定马上吃掉,这样养成习惯,再慢慢加长放饭的时间,让它细嚼慢咽即可。

Q:刚进门的小狗,怎么做防疫呢?

A:从正规渠道来的小狗,一般都是健康的,狗贩子买的,一般都不健康。但是都要先带去医院检查,体质太弱的打血清。567联在42天之后可以开始打了,打之前先检查身体,因为联合疫苗是弱毒苗,身体不健康的可能打出病来!狂犬在3个月之后可以打,打完了一周之后完成免疫。免疫一般一年左右失效,不到一年就要去提前重新免疫,不要过期,免得狗狗诸多病毒发作。

Q:打了针之后的狗狗,没食欲,总是打蔫,还发烧!

A:567联是弱毒苗,可能造成狗狗短期不舒服,发烧的情况,如果短期发烧,是正常现象,如果拉稀呕吐,长时间发烧,需要马上送医院让医生处理。

Q:狗狗刚来,玩的好脏,我要给它洗澡。

A:绝对不可以。免疫全部完成之前,洗澡若是着凉,会引发很多病毒发作,最终害了狗狗。就算脏的看不下去了,也不可以洗澡。其实很小的狗,身上的毛不会沾土,有保护层的。短毛的用潮湿毛巾擦擦,然后擦干就可以。长毛的用干洗粉,用干毛巾擦就可以。如果狗狗不小心湿了,一定要马上擦干,切忌吹空调和电扇,一旦着凉后果不堪设想。为了狗狗的健康,免疫完成之前不要给它洗澡。

Q:免疫完成了,要如何洗澡呢?

A:狗不能洗的太勤了,否则会得皮肤病。夏季一个月3次,其他季节一个月2次足够。主要说说沐浴乳的用法。不要直接倒在狗狗身上,最好找一个瓶子,将沐浴乳倒进去一点点,然后灌些水,盖上盖子摇晃一阵,起泡沫之后,倒在手上,再抹到狗狗湿润的毛上,用澡搓效果非常好。注意不要让泡沫流入狗狗的眼睛,鼻子,还有耳朵。

Q:我的上一个狗狗刚刚走了,我好伤心,我要再买一个小狗。

A:最好不要,除非是已经完成免疫的小狗。第一个狗狗离开之后,会在家里留下排泄物、气味、分泌物等,特别是病死的狗狗,会留下致命的病菌,半年之内,家里不要来没完成免疫的小狗,否则很容易感染小狗,造成再次死亡。有的人说我养狗总是死,就是因为这个。

Q:我的狗狗刚来,总随地大小便怎么办呢?

A:这是很正常的,回想我们是婴儿的时候,难道会自己上厕所吗?小狗不会憋大小便,可能随时想NNBB了就随地了,既然我们养它爱它就要容忍它,它还是个孩子,不是它的错。基本上半年~1岁之后,狗狗会自觉的要求出去解决(从来不让出门的除外),但多大的狗狗,都可能有在家里大小便的情况,老年狗也许会经常弄脏家里,请容忍它。

Q:狗狗BB的次数好像少了点?BB也比较干燥。BB是什么颜色才好?

A:如果狗非常非常小,它不会自己BB的,需要人来按摩腹部,或者用温热的毛巾擦它的肛门,诱导它BB,一般刚刚进食完毕,它会想要BB。如果引导次数太少,会导致BB淤积在肠道里从而干燥。如果是比较大的狗,要考虑是否喝水太少。颜色方面,一般深褐色,粗细均匀,软硬适中,没有恶臭就算正常。但小狗有时候无法消化多余的东西,也许吃了蛋黄就拉黄色BB,吃了妙鲜包,BB就是妙鲜包味道,补钙过多,BB就是黄白色,这些也是可能的。一般吃狗粮的狗,BB会非常正常的,所以提倡给狗狗吃狗粮。

Q:夏天很热,我是不是要给狗吹空调和电扇?

A:太小的狗,是不适合吹的,就怕着凉。实际上,已经会自己走路的小狗,会感知温度,有的狗就喜欢吹,而且不会感冒。如果太冷,不舒服,它会自己走开。尽量不要把空调电扇直冲着狗吹。

Q:今天我的小狗来了我好高兴,晚上我就带它出去!?

A:绝对不可以,没完成免疫的小狗,出去之后可能接触别的狗,或者别的狗留下的东西而感染病毒。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小狗还没有熟悉新家新主人,甚至没有熟悉这个世界,马上带出去,很可能受到惊吓,感情上接受不了。对它的心理生理都有害处。

Q:小狗来了几天了,总是咬拖鞋,床单等物,叼衣服,还咬我的手和脚!

A:因为乳牙生长,狗狗会觉得非常痒痒,想象一下我们牙难受的感觉吧,一定非常不舒服。这时候要给它买一些磨牙的东西,比如磨牙骨(牛皮制作,可以吃),洁牙绳,狗咬棒,菜棍等等。磨牙骨只是形状是骨,实际上是牛皮。大小上面,不能太小,否则它一口就吞,可能卡住。也不能太大,否则咬不住。另外不能太硬了,不要用铁的东西给它咬。咬手脚可能是喜欢的表现,小狗不知道拿捏力度,也许会疼,疼的时候就放开喉咙痛苦的大叫吧!叼衣服的狗,在玩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是要求跟你一起出去。也可能是在抖动衣服的过程中,引起了它的好奇,毕竟狗更喜欢动态的东西。一旦它见衣服就叼,主人要扳开他的嘴,然后拿玩具给它,告诉它这才是玩具,必要时可以拍脑门和鼻子,或者训导一下。

Q:关于狗狗口臭?

A:狗跟人一样,长期不清理口腔就会口臭,吃家里做的饭的狗狗尤其严重。从小给它养成一周一刷牙的习惯很重要,给幼犬刷牙要用专用的指套牙刷和专用牙膏(可以吃掉)。起初为了让它适应,可以用湿润的软毛巾套在手指上,轻轻按摩它的牙龈,不抵触之后以后慢慢变为用牙刷。如果怎么也不让刷,可以用洁牙绳还有狗咬胶之类的,也能起到清洁牙齿作用。

Q:我的狗狗是公狗,好几个月了,竟然还是蹲着NN……?

A:小时候,公狗母狗都是蹲着NN的。公狗带出去之后,看到别的公狗抬腿NN,自己也会模仿的。抬腿NN是公狗的天性,公狗喜欢在电线杆、树根、墙根处留下尿液,并且尽量留的很高,这样别的公狗一闻,就能察觉它的身高和体形,甚至能分辨出是哪个狗,从而达到标志地盘的目的。

Q:我家狗狗不会看门,也不爱叫?

A:也许它还太小,所有狗狗都会看门的,那是天生的领地意识。如果邻居有狗会看门,小狗会很快学会看门。但有的狗性格上就是不爱叫,不要强求它。如果真的有要求,可以送去专门机构训练。

Q:我的狗狗特别疯,是不是有多动症?

A:小狗就像孩子,小孩子哪有不顽皮的?小时候多活动有助于狗狗的生长发育,主人注意引导,不要纵容它破坏家里的东西,要引导它正确的玩闹。

Q:狗也会掉牙吗?

A:4~6个月,是狗换恒牙的时期,这时候不要给它吃硬的东西,否则容易造成牙龈出血。最好不要叫它吞自己的牙齿,以免刺伤消化道,但是如果真的吃了,也没别的办法……

Q:我想给我的小狗美容,染色可以吗?

A:修剪毛发指甲等,对狗狗没有害处,但是染色可能因为用的劣质颜料而导致狗狗肾衰竭而死亡,尤其是小狗。即使是高档染料,也有一定的化学成分,还会破坏毛的组织,所以不推荐给狗狗染色。修剪指甲要用专用的指甲刀,人用的不适合它们用。另外经常去粗糙地面跑的狗,指甲一般不会尖,不需要太勤修剪。

Q:它为什么对我叫?

A:当它有强烈要求,而人总是忽视它的时候,它就会对人叫,有时伴随俯下前半身,抬高后半身,眼睛盯着主人的动作。对主人它不会产生敌意,吠叫只是渴望被注意,请陪它玩一会儿,哪怕只是一小会儿。另一方面,可能是主人疏忽了什么,或者想要带主人去某处,例如液化气煤气泄露,水管崩裂,未关大门,有人撬门窗,屋里飞进了麻雀,将要发生地震等等。但不是所有的狗都会对这些情况做出反应。

Q:为了我家狗狗的漂亮,我决定让它瘦瘦的!

A:胖瘦适中才是健康漂亮的狗,虽然现在以瘦为美,但幼犬太瘦对身体有害无益。而且太瘦的狗,打针的时候非常疼,对狗狗来说也是痛苦的。只要喂养得当,运动适度的狗狗,身体会很匀称,不要因为怕胖而喂的少,导致狗狗缺乏营养,骨骼和肌肉发育不良。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五条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八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提倡文明养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公安部门受理个人申请的,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公安部门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给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一)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备案;

(六)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

(六)养犬违法记录;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犬只患狂犬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火化。

第二十条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第二十二条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第二十五条重点管理区提倡饲养绝育犬。

重点管理区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

第二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酌情减免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管理费用于养犬档案管理、犬只留检以及犬只粪便清理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犬只经营

第二十七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第二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三)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当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养犬登记的实施情况以及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犬

只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印制发放犬只禁入标识。

(三)捕捉、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四)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社会基层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五)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养犬纠纷,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六)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行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七)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制定、实施养犬公约。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犬只已办理登记的,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可以被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可以由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处理。

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监督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和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应当依法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组织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

第三十八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犬只不符合规定、未免疫,或者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申请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园林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管理区养犬人,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

(二)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或者时间内遛犬的;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未对犬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约束措施的;

(三)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犬只,携犬外出未对犬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约束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

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将犬只带出规定场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十二条军事管理区、军队干休所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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