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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强制收留流浪儿童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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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留守到流浪 他们的 好 生活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收留儿童养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如何领养狗狗南京养狗规定

问题一:如何领养狗狗。如果是名犬想免费领养是不太可能的,除非是不健康或者是残疾的,你可以去当地小动物保护协会看看如果你说普通土狗免费领养还有可能,但是领养的话都是要给红包的,有寓意在的,不然养不活。或者可以去当地论坛的一些动物板块去发领养帖子。

同心好心夫妇收留流浪儿童的家长找到,叛逆期的孩子怎么教育疏导该反思

问题二:怎样领养宠物狗?北京市保护小动物协会

申请领养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领养中心将保留一份复印件。

3.愿意配合领养中心工作,接受领养前的情况储查及领养后的回访。

4.租住他人房屋的申请人,需得到屋主的许可,出具屋主书面许可饲养宠物信。

5.与家人共同居住的申请人,需在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领养宠物。

6.为了主人和宠物之间能够更好的相处,申请人需亲自选定领养动物,不得请其他人代劳。

7.所有领养动物均已做过绝育手术。如因领养时动物年龄幼小不宜做手术,领养人需保证领养后在领养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为领养动物做绝育手术。严禁繁殖。

8.为保证动物的安全和福利,申请领养狗的公众需按地方***的规定为狗进行合法注册。

9.所有年满2个月的动物必须到合法兽医处注射疫苗进行防疫。

10.领养人保证做文明的宠物主人。做到保证动物福利、不虐待动物(保证不为领养动物做任何肉体的改观,提供水、食品、避风遮阳居所、正常锻炼、洗澡和梳理);不扰乱邻里正常生活(必要时,为动物提供行为训练,不故意激怒动物伤人。);保证环境卫生(遛狗时拣拾粪便,不破坏环境)。

11.动物与人类不同。动物的行为通常无法预测。因此当动物同儿童相处时,需有成人在场。在领养前,请充分了解宠物的性情、习惯,根据自身条件和偏好选择合适的伴侣动物进行领养。

12.在您领养动物后,领养中心或该动物的救助组织会与您保持联络以了解动物的生活状况并做不定期家访。

领养程序:

1.领养人如实填写领养申请表。

2.领养中心及相关动物救助机构确认您为合适的领养人后,同相关动物救助机构签署领养协议。

领养地址:

北京市保护小动物协会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甲8号马甸经典家园A座307室(来之前大电话)

联系方式:6201 7568

联系人:王雁

领养的狗狗不属于你的,买的狗狗是你的~

问题三:该怎样才能领养到一只狗 blog.sina/ilovedogdog这里面有很多等待关爱的狗狗。希望你能把自己的爱奉献给它们。

问题四:怎么领养小狗?楼主你好!领养小狗是不需要什么条件的,只要你有爱心、耐心、能照顾好它就可以了、、、、我给个百姓网网址: baixing/你进去点你所在的城市,然后点“宠物领养”看看有没有你喜欢的狗狗免费领养信息,这里基本都是家庭饲养的狗狗,品质和健康也都会有保障的。你也可以免费发布收养信息,希望能帮到你,呵呵~

问题五:我想领养一只狗狗,应该怎么做去宠物医院或者狗狗救助站领养,可能有的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1、狗狗拿回家不要洗澡、刚到家要让狗狗休息,不要因为狗狗看起来很可爱就去弄它,因为狗狗长途跋涉后很疲劳,免疫力降低,如果还去逗狗狗有可能让狗狗感染一些小病痛。

2、狗狗回家后给食就给狗狗一点原来狗狗在卖家那里吃的食物,如果没有一模一样的,就尽量做到一样。方便狗狗倒换水土,适应食物和环境,最好狗粮里每天拌一包肠胃宝,提高狗狗的食欲和狗狗对应激的抵抗力,减少应为应激而生病的风险。

3、狗狗的卧室不要有过堂风,特别是天气比较冷的时候,否则很容易感冒;疫苗未做齐最好不要与其他陌生狗接触,小心感染疾病,到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4、定期给狗狗虱敌驱虫和疫苗!注意观察狗狗的BB和精神状态还有鼻头和眼睛(狗狗睡觉的时候鼻头才是干的)。

5、不要喂给狗狗吃过热或者过冷的食物,更加不要给狗狗吃不能吃的食物,比如:巧克力、洋葱、大蒜、海鲜、还有其他比较坚硬的骨头(主要是鸡骨和鸭骨)等等。如果要给狗狗补补钙,又解下谗,那么就买块猪的肩甲骨,用开水烫一分钟就给狗狗啃,就这块骨头狗狗啃了以后是绝对不会造成肠子被划破的。

问题六:有没有人知道怎样领养宠物狗 50分你可以从网上查,所在地+领养狗狗,宠物狗一样

问题七:我想领养一条小狗,怎么狗狗的领养证怎么办啊?现在来讲,领养狗狗没有特别的要求的,但是还是需要走流程的,当然了,领养狗狗一定要到当地指定的地方领养,因为每个地区领养狗狗地方都不同,所以只能自己在当地打听下,不过一般都是在物领养中心领养的。

领养狗狗需要知道的一些东西,以及如何办手续:

领养者要有爱心,真心爱狗狗,而不是因为其他目的领养狗狗的。

领养者一定要有经济实力的,最起码可以给狗狗一个温暖的家庭,吃饱喝好睡好。

如果,自己温饱都有问题,所以不要领养狗狗。

办手续,需要带上身份证,而且要填一些表格,例如:联系方式、地址、还有领养狗狗的相关信息。

同时,还要取犬只免疫证明,再携带养犬登记申请表和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需要给狗狗办狗证(具体的程序和手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完成)。

问题八:领养的1岁大的狗狗怎么养?是因为不信任吧,到你领养它的地方询问它的饮食习惯,活动时间这样会好很多

对待初到狗狗的注意事项

初养小狗的朋友,都有一种兴奋感,好吃好用好照顾,恨不得马上和小狗融洽起来。但是,养小狗不是那么简单的,有些问题一定要注意!首先千万不要将一只六至十二个月大的小狗当作成犬看待,要像对待你的初生婴儿一样鼎忍耐、温柔和时常照顾。你现在怎样对待你的小狗,对它将来的社交生活是十分重要的。对初来的小狗,以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如你最近有外出度假的打算请不要把新幼犬带回家,因你需要多花时间与它共处,你要让它溶入你日常的生活。

2、时时看管小狗和与它沟通,尽量不要让它长时间单独留在家中。

3、要留意它要排泄的讯息,大声呼吸和打转,此时应立即带它到应该去的地方。

4、幼狗膀胱不受控制,在饮、食、睡觉和嬉戏后可能立刻需要撒尿,晚上它亦可能要至少每三小时去厕所一次,尽量能关照到每一次。

5、如果它意外弄脏地方不要惩罚它,千万不要推它的鼻子往脏物闻和责骂它。因它不会明白,更可能会当你不在时随处便溺。

6、每当你的小狗在正确的地方便溺时要马上称赞它。

7、为幼犬配制营养均衡的食物,像婴儿一样,它需要有营养和容易消化的食物。

问题九:想领养狗狗,该怎么去领养?或者到哪里可以领养? 55分 1.直接去宠物店买,付过钱后,买回来。

2.你可以去街上逛一逛,看看有没有流浪狗,新街口比较多。

3.如果你看见求收留的牌子,就万事大吉啦!

问题十:刚领养的小狗怎么教育 1.排便的训练

事先给狗准备厕所,即准备大一点的平底盘子,在底部铺塑胶布,上面铺上几张事先染上你养这只狗的尿迹的旧报纸,然后放在走廊的角落或厕所、浴室内。

狗的便意通常是在刚睡醒时或刚吃过饭后。狗即将解大小便时,会闻地面,这时,应立即带到狗便器旁。

如果看到小狗不在规定的便器内排便而在其它地方时,应马上把它的鼻子按在排便的地方,并严加责备:“不准在此地排便!”同时用手打其***,以示警告。然后在排便的地方,用肥皂水洗干净,去除臭味。否则,小狗嗅到它自己粪便的气味,还会在此地大小便。

只要反复数次,耐心***一、二个星期,较慢的至三、四个星期就能学会。往后除了外出,它通常都会在规定的地方排大小便。排完便后,把上一层的两张报纸和粪便一起处理掉,留下一张稍微有粪便气味的即可。

2.牵狗散步的训练

初次牵狗散步,给它装项圈。一般脖子与项圈之间能够伸进两个手指为宜。牵狗散步的正确方法是让狗在主人的左边,不要给狗拉着跑,应该拉紧带子。狗习惯以后,即使没有带子,它也不会随便乱跑。

3.训练狗不要随便乱吠叫

狗胡乱吠叫确实困扰人们。起初,当不要狗吠叫时,就对狗大喝:“不要叫!”使狗立刻停止吠叫,若无效,就用卷起报纸筒打它,此种训练方法效果较佳。

4.训练狗不乱奔扑

狗为了表示亲密,具有以很快的速度向主人奔扑的习性,这种行为有时会弄衣服,令人觉得困扰。有客人来访时,狗奔扑上去,令客人害怕,主人也觉得很难为情。矫正的方法是,对奔扑上来的狗,一边说“不行”,一边用手碰狗的鼻子。反复进行几次以后,狗就会因得到教训而不再奔扑。

5.狗用餐的训练

给狗喂食,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一定时间内并用固定餐具供给。要让狗学会在主人许可后才能吃食物。先将装有食品的餐具放在狗面前,按住它的身体坐下,若狗不听口令而立即要吃,就得马上拿起餐具,一直等到它采取稍等的姿势,才说声“可以”,然后让它开始吃饭。

6.训练狗“坐下”

把手放在狗腰上向下压,边压边说“坐下,坐下”,待狗坐好后,与狗拉开一定距离,发出“坐下”的命令,同时伸手呈水平放下,反复数次,狗熟练此动作后,只要用手势示意,不必发出命令即可奏效。

7.让狗学会“拜拜”和“转身”

把狗爱吃的食物置于狗头上方,诱惑狗搐后脚站立采取“拜拜”的姿势,还可在此基础上训练它转圈,最后训练到一听“转身”的口令就会旋转。

8.训练伸手和“握手”

刚开始,喊声“伸手”,然后以一只手拿起它的左前脚,一只手拿起它的右前脚,一边说:“好,好”,一边抽出一只手抚摸狗的喉咙或胸部,还可给它吃点食物,这样会学得更快。

9.训练“咬住”、“松口”“拿来”

这种训练需要强制和威压。通常使用一根短木棍,先命令它“咬住”,同时以一只手捏狗的耳朵,另一只手则拿短棍让它用嘴咬住,必须反复不断地练习。训练它搬运的办法是让它人坐下,把东西放在离狗十几公尺远的地方,喊一声“咬住它”,当它咬住以后,又命令它拿过来。假如中途棍子掉落,主人须走到掉落的地方,将木棍拿起,再让狗衔住过来,然后用手把东西接下,说“好,好”,抚摸它的头部。动作熟练后,可训练它咬住东西走路。

10.训练狗有等待的耐性

当小狗学会“稍等”的姿势后,就可以带它到宁静的广场散步。先让狗坐下,然后发口令“不准动”,便可拿起带子的前端,缓慢地后退并绕狗的周围走。这时,如果狗改变姿势,便从头训练。狗学会做这个动作后,主人就可以放开带子走到较远的地方,让它耐心地原地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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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五条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八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提倡文明养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公安部门受理个人申请的,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公安部门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给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一)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备案;

(六)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

(六)养犬违法记录;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犬只患狂犬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火化。

第二十条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第二十二条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第二十五条重点管理区提倡饲养绝育犬。

重点管理区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

第二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酌情减免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管理费用于养犬档案管理、犬只留检以及犬只粪便清理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犬只经营

第二十七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第二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三)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当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养犬登记的实施情况以及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犬

只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印制发放犬只禁入标识。

(三)捕捉、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四)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社会基层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五)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养犬纠纷,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六)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行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七)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制定、实施养犬公约。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犬只已办理登记的,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可以被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可以由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处理。

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监督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和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应当依法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组织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

第三十八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犬只不符合规定、未免疫,或者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申请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园林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管理区养犬人,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

(二)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或者时间内遛犬的;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未对犬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约束措施的;

(三)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犬只,携犬外出未对犬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约束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

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将犬只带出规定场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十二条军事管理区、军队干休所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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